“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增广贤文·朱子家训》
一直以来我们所接受到的传统思想就是滴水之恩应当涌泉相报,但总有那么一些人,把别人对自己的好认为是理所应当,甚至一旦别人没有完全顺着自己,就会张开血盆大口露出獠牙,狠狠咬上自己的恩人一口,“农夫与蛇”讲的就是这么一个典故,而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件,正是这么一出现实版“农夫与蛇”。
2010年3月27日晚,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的警察局接到了一通报案电话,报案人为任某,是一位司机。本来按照约定他将一车原木拉到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环办国际家具建材城东差不多300米外的小张龙骨厂门口,却发现厂门紧闭,只有门上贴着一张“有事外出,今天停业”的纸条。
任某时间不多,送完这车原木后他还要赶紧赶回家,因此只能不停拨打厂长张某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任某没办法,扒拉着工厂大门,想看看有没有机会进到工厂,将原木送到厂内,这样也不怕原木丢失,却在摸上大门门缝时发现了不对劲,自己少上沾染了一些黏腻的东西。任某抬起手一闻,这分明是血的味道!
发现可能出事后任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赶到了现场,发现张厂长一家果然在工厂内遇害,现场一片狼藉。
被害人一共有5位,分别是张某(张厂长)以及他的妻子,还有2个儿子与一个女儿整个厂房内一片鲜血横飞,随意丢弃在旁边的斧头明显是作案工具,同时厂房内还失去了所有财物,被洗劫一空。
到底是多么深刻的深仇大恨,能让凶手连小孩都不放过,直接灭人满门呢?经过多方调查后,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了李焕文身上,当然此时他还叫高树福。
李焕文本不是个好人,早在1987年,他刚刚成年的第二年,就因故意盗窃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李焕文并没有反思自己的过错,也没有洗心革面,而是继续开展自己的犯罪行径。
在2002年~2005年这段时间内,他在山东诸多城市逃窜,进行了多起持枪抢劫的犯罪,抢劫总价值高达100余万元,同时在作案过程中他还造成了多起人身安全事故,甚至导致2人死亡。
由于案底过多,李焕文被山东警方公开通缉,他无奈之下选择逃到内蒙古,投奔到了熟人张某这里。
张某知道了李焕文之前犯下的一些罪行,但毕竟亲戚都找上门了,他也不好拒绝,就留着李焕文在自己的厂里做事。同时张某也有私心,他知道李焕文是个逃犯,因此经常压榨李焕文做更多的工作,每次李焕文不乐意,张某就用李焕文的案底去威胁他,放言道:“如果不给我好好干活,我一个电话就把你送进去。”
张某胆敢收留逃犯,本就如同在钢丝上起舞,如果严格来说已经犯下了包庇罪,其实是要判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张某还没来得及接受法律的制裁,就先被他所收留的罪犯李焕文所杀害。李焕文本就是刀口舔血的犯罪分子,被张某如此压榨怎么可能甘心?因此在2010年3月27日,对张某忍无可忍的李焕文决定拿起斧头,直接砍死了张某一家,并且将厂内财物洗劫干净,与凌晨搭乘飞机套向呼和浩特。
拥有多年逃窜经验的李焕文让巴彦淖尔警方头痛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还发布了A级通缉令,在全国范围内对李焕文进行追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下了如此多罪行的李焕文最终被警方抓捕。李焕文所犯的并非只是简单的盗窃罪跟抢劫罪,还有故意杀人罪在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李焕文在杀害张某一家后将其财物卷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焕文之前在山东所犯下的罪行,已经够得上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再加上最为严重的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焕文身上有多条人命在身,且谋害张某一家手段残忍,社会影响巨大,因此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杀人罪等数罪累犯,李焕文最终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在2012年11月3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结束了他这罪恶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