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稅法中有一條稱為1031條款「允許延期繳稅」。南加多位人士認為,1031條款可以讓投資人出售原有物業的增值部分無須再繳稅,而是到了物業脫手後才繳稅。

對於鼓勵華人投資者擴大投資無疑大有好處。所謂美國稅法中的1031條款,也稱同類資產置換法(Like-Kind Exchange),允許投資者在賣出投資用房產後,可以推遲繳納資本利得稅。但前提是必須將所得資金再投資同類型資產。需要提醒的是,為了充分利用這一條款,投資人需要充分瞭解條款內容,仔細計畫,還要遵守操作過程中所有規定,避免觸法。

近年一位華人余先生在南加海濱購置了一棟價值500萬元的房屋用於出租,一年多租金收益是24萬元。由於還要交各項費用,以及房屋設施維修,最終個人所得也就是10余萬元。因有了新的投資取向,就決定賣掉這套海濱物業,以720萬元出售,賺到了220萬元。但賺到的這些錢若要去繳稅,須繳納35%的資本利得稅,這位元客戶不想繳納這筆稅款,想到擴大投資。就轉而投資一座正常運營的商場,價值720萬元,不必去繳納獲利220萬元的稅款77萬元。

余先生購買了500萬元的海濱住宅,但一直用於出租,沒有自住,也屬於商業運營。他投資商場每年淨收入40余萬元,投資商場後,反而收入變得更多。1031條款鼓勵擴大投資,也可理解為允許緩遲繳稅。這是在美國運營擴大投資最好的做法。

出現意外情況是,投資的資產在商業運營中發生因地點不佳,經營不善,或者發生其他意外災害,導致不動產價值大幅貶值。

華人近年來在內陸應用1031條款的情況時常發生。首先必須要有經營的物業,然後通過出售再投資另一處價值更高規模更大的物業繼續經營。她表示,一位在羅蘭岡經營出租公寓華人業者,將20多年前以30余萬元購買的公寓賣掉,價格是198萬元。然後又在河濱市投資另一處單位更多的公寓出租。這樣的資產置換不必為獲利160萬元的繳稅,他新投資的公寓價格是200萬元。華人應多多利用這個條款。如果這位業者最終選擇退休養老,放棄擴大投資,出售這棟公寓,那就要繳稅了。

移民美國後,曾有過兩次應用1031條款擴大物業投資的經歷,體會是,投資者首先要弄清法條內容,否則經辦人出現差錯就無法及時糾錯,影響整個投資過程。所以提醒投資者有再投資想法時,務必拿出時間充分準備,只有這樣才能在各個步驟上不出問題。

一位華裔友人多年前曾賣掉一處地塊,轉而投資養老設施,也是利用的1031條款。所以,充分利用該條款鼓勵擴大投資的優勢,進而在美國不斷發展事業的華人大有人在。

最終還是要由稅務機關合計統計繳稅,所以投資過程要符合法規。

 

(文章來源:美房吧,meifang8ke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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